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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三种方式

更新时间
2024-08-29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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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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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zui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zui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较为突出。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三种方式进行探讨。

一、股权内部转让

股权内部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权内部转让只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后,该股东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股权外部转让

股权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出资,即股东将其出资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让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1. 股权转让的依据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

  2. 股权转让的方式是强制执行。

  3. 股权转让的程序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4.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当事人为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人为原股权登记人,一般为被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受让人为被强制执行的义务人,一般为被强制执行人的相对方当事人。

  5. 人民法院制作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 人民法院制作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应当送达公司及全体股东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股权转让是现代企业中常见的一种产权流动方式,对于企业的发展和重组具有重要意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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