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常见的税前扣除项目的对象
| 更新时间 2024-12-12 10:3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8101649652 联系手机 13916852981 联系人 张经理 立即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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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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