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表处做帐报税所需资料
一、每月寄送给外地的代表处《营业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所需的资料:
截止到当月Zui后一 天的《资金平衡表》及其附表;
截止到当月Zui后一 天的《员工工资明细表》及其附表;
截止到当月Zui后一 天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及其附表;
截止到当月Zui后一 天的《车船、房产、仓库、无形资产等固定资料登记表》及其附表;
上月购买并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二、每季度寄送给外地的代表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所需的资料:
每季度Zui后一个月的《资金平衡表》及其附表;
每季度Zui后一个月的《员工工资明细表》及其附表;
每季度Zui后一个月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及其附表;
每季度Zui后一个月的《车船、房产、仓库、无形资产等固定资料登记表》及其附表;
本季度购买并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三、每年年终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所需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总机构按比例分摊所得税税源明细表》(由总机构填报);
《分支机构按比例分摊所得税税源明细表》(由分支机构填报);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由分支机构填报);
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复印件);
上一年度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
所有有效凭证(所有发票、合同、协议、收据等)及每月或每季的《资金平衡表》、《员工工资明细表》、《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车船、房产、仓库、无形资产等固定资料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特别提醒:
代表处应按照主管税务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报手续,并按时缴纳税款。不要因迟交税款而造成罚款。
代表处做帐、报税必须提供真实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和资料,并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确保税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年检时,需提供相关资料,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如有疑问,可向主管税务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