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权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此项条款实际上承认了股权转让的优先权。
2、股东到场:出让方公司全体股东与受让方新老股东一并注册地所属工商分局面签相关法律文件,不能出席者需要进行公证委托。
3、法人及董事:如涉及法人、董事、监事变更的,应一并办理。
1、优先权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此项条款实际上承认了股权转让的优先权。
2、股东到场:出让方公司全体股东与受让方新老股东一并注册地所属工商分局面签相关法律文件,不能出席者需要进行公证委托。
3、法人及董事:如涉及法人、董事、监事变更的,应一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