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章 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3条:公司名称
第4条: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5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7条:公司由 共同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8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下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执行董事,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任命公司经理。
第9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看连任。
第10条:执行董事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5)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11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